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和被注銷,有什么區別呢?
1、含義存不同:
企業注銷:指企業完全消失,法人資格合法終止,所有員工遣散,所有銀行的錢收回,所有債權債務結束。
吊銷執照:是指工商局強行終止企業經營權利的行為。在吊銷后注銷前,公司依然存在,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,只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,起訴、應訴。直到注銷為止。
不難看出,注銷是合法行為,也是一家企業停止經營的最終唯一結果。但吊銷只是一個過程,企業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,雖然不能經營,做還是存在的,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。
2、過程有區別:
企業注銷:需要走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。成立清算組——出清算報告——支付稅款、工資——理清債權債務關系——稅務注銷——工商注銷——銀行注銷
吊銷執照:很簡單。只要連續六個月不開業,一定會被工商局吊銷。如果長期不去定期報稅,一定會被稅務局上“黑名單”,稅局會通知工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。
3、法律結果不一樣:
企業注銷:這是合法的程序,法律要求企業關門就要注銷。因此不會有法律不良后果。
吊銷執照:根據《公司法》“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的公司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,并負有個人責任的,自該公司、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;”的人“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”。
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《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》也明文規定: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,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,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。
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,拒不清算的,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。
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,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、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,拒不繳回的,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,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。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,按無照經營論處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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